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八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至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同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保全适用的诉讼类别、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都是一致的。
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讼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向案件受理法院提出。
3、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保全发生的原因,是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则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
4、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人满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5、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适当决定作出裁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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