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了解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分紧密,一方面人民调解来自于群众、植根于群众,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要听取群众对具体纠纷的意见,将其作为开展调解时的参考,也要听取群众反映的纠纷苗头和其他问题,对纠纷苗头早介入、早解决,对其他问题区别情况,合理处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1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1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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