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要求夫妻双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生育子女,并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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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如果不按以上规定生育子女,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户籍地生育子女的规定
夫妻户籍地生育子女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地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在其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享受当地户籍居民的生育政策。同时,如果办理生育登记的子女城镇户口与父母双方户籍地不同,则生育登记机关应当与父母双方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沟通,核实其父母双方户籍地是否为农村地区。如果确属农村地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这段话阐述了计划生育政策和民族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不同,应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如果不按以上规定生育子女,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办理生育登记的子女城镇户口与父母双方户籍地不同,生育登记机关应与父母双方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沟通,核实其父母双方户籍地是否为农村地区,确属农村地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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