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和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满18周岁由父母、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
(3)《户口簿;
(4)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安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庆市宗教局);
2、安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加盖安庆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3、安徽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
4、申请人持安徽民族事务委员会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
另外,属于工作中将公民民族写错,应查实有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审批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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