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包括以下4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一、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成立存在违约责任吗
合同成立未生效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例如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积极履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作为义务,能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成就,其行为违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合同认定为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客观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终不能生效,对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应按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
二、什么是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有:
(1)行政命令的主体(实施者)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其实质是对相对人赋予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三、安乐死是犯故意杀人罪的吗?
不作为的安乐死不犯罪,但是作为方式的安乐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可判死刑。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作为的安乐死是指积极作为的方式帮助他人结束生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2、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3、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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