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选择行使探望权的,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进行审查。一般有两种探望方式:一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二是停留探视,即长期探视。探视权人可以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权人领取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问题的处理。
1、探视权的主体应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问题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夫妻双方闹矛盾,一方把孩子带回老家,禁止对方探视,此时,若仅就探视权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予受理。
2、关于离婚后,一方滥用探视权,另一方要求限制探视的问题。吴法官举了个案例,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小孩由妻子抚养,但对丈夫探视的次数未作约定,于是丈夫每天都去看孩子,令妻子不胜其烦,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对丈夫的探视次数作出限制。吴法官认为,此种诉求因起诉的主体不对所以不能支持。除非是父亲探视小孩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那么母亲可诉请中止探视。当然,申请中止探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起诉请求探视孙子女一般认为是不行的,理由同上,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亦不是法律规定的探视权的主体,除非孩子一直是由他们抚养长大。
4、放弃探视权的问题。实际中,有很多人约定一方以放弃探视权为条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吴法官表示,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探视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样的也是一种义务,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是不能够任意放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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