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文号:工商企字[1991]309号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专有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2、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国家”、“全国”或者不使用企业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者近似。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地,下同)、县(含旗、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下同)由同级登记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者近似。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精神,已登记使用“中国”和“中国”并具有“国际”、“国家”、“国家”或“非国家”名称的企业名称,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审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发布公告。逾期不办理的,由原登记机关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本规定施行前已按我局工商〔1990〕243号文申报的,可以不再申报。经我局核准的企业名称需要变更或者转让的,应当报我局重新核准。不再使用“中国”和“中国”字样,使用“国际”、“国家”、“国家”字样的,报我局备案。依照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告或者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无效。继续使用的,作为非法经济组织予以查处。4、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5、企业名称以当地地名为店名。如果店名能标明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就不能再以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例如,“*”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需要命名为“北京市”,而需要命名为“北京市**机床厂”。企业名称不以省、市、县地名为店名的,行政区划名称中可以省略“省、市、县”字样。商业、公共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不同地方的地名作为店名,但必须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为首。6、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法人企业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使用从属名称。营业执照上不得标明从属名称,不得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7、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包括其他法人的名称。下列类型的企业法人,可以以发起人的名义登记,并经登记机关直接批准:(一)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家机关法人设立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食堂等服务性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提供内部服务,同时对外经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劳务公司。8、事业单位、科技社会组织的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管理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原名称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冠以发起人的名称。9、私营企业以投资者名称作为店名的,应当提交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同意书。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国公民的名义作为店名的,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公民姓名为店名。10、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范围、方式或者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发展”等字样;如果用“工业”一词,应该有三家以上的生产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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