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男方单独提出离婚请求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对待与妥善处理。
首先,如果女方同样同意离婚意愿,则需在双方协商妥当离婚协议条款后,前往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相反,若女方对此并不赞同,男方则须精心准备好民事起诉状,同时附上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及能够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的必要证据材料,以备于前往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核,通常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断是否正式立案受理。
当法院确认立案条件具备后,便会正式立案受理,同时向被告发送对应的起诉状副本。
紧接着,被告将有义务对应提交答辩状。
此后,原告在接到法院关于立案的通知后,务必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最后望双方耐心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积极参与庭审环节即可。
在严密的法律程序下,法院将有权依照庭审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足够确实的事实证据证明夫妻间的情感已然破裂,如若判定为真实存在此类情形,法院将有权判决准许离婚;
反之,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相对稳定且未达到破裂程度,法院也可判决不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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