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陈-先生与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陈-先生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陈-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刘女士及其配偶魏先生,中介方**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30万元。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陈-先生诉称,2008年经**产经纪公司提供中介,他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12万元并向**产经纪公司给付了中介费5000元,刘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刘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刘女士及**产经纪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陈-先生。但是,陈-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30万元的房价款,故陈-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魏先生、**产经纪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30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刘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且陈-先生及**产经纪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给付陈-先生3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魏先生表示对妻子卖房毫不知情,陈-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产经纪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刘女士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陈-先生与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刘女士作为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魏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魏先生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产经纪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魏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陈-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刘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认刘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产经纪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刘女士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产经纪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差价损失15万元,并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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