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认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移送的,当事人对移送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由本院作出判决一个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二,涉外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的类型。牵连管辖:即特别区域管辖,是指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人在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中实际接触案件的地点的法律管辖。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但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中国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引起的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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