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户口迁入合肥条件
时间:2023-03-13 18:13:16 3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合肥户口迁入条件有哪些?

一)买房落户

1、国有土地上房产证规划用途明确为“商品住在房”或“住宅”都可以办理户口。

2、凡在合肥市国有土地上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成套住宅房(不包括回迁安置房和商业、门面、办公、公寓式酒店等非住宅用房),准予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二)亲属投靠落户

结婚后,实际生活于一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合肥有房产证,或者是夫妻关系要求投靠的一方实际生活在拟迁入的户内(散居户、空挂户或集体户除外)。

三)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

2、研究生以上留学归国人员

3、40岁以下本科学历

4、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5、高技能人才

二、户口迁移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综上所述,合肥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户口迁移条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本人长期在合肥工作或生活,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看符合哪种迁户条件,然后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迁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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