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是非法行医罪的范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他人轻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及因非法行医再次受到处罚等严重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非法行医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卫生罪。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
二是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有医院机构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手术;
三是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如非法用电脑医学专家程序在公共场所为顾客诊病,开医药处方;
四是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新产品。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非法行医经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缺乏基本医学知识,乱医乱治,欺骗就诊人的;由于误诊,贻误病情,使患者病情加重的;以迷信、愚昧、野蛮的方法医病治病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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