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执行笔录的内容要求
时间:2023-06-06 09:34:59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执行笔录是执行人员对执行活动的一种记载,它具有特定的目的和意义。因执行过程中的对象、目的等不同,执行笔录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现在,笔者围绕对象不同,主要谈谈对申请执行人笔录的制作要求。

执行笔录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部、主文、尾部。

首部:主要是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人员的身份、出示有关身份证明的过程、告知其回避权利等。执行笔录制作是执行行为的一种,从事执行公务,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或表明身份。当事人的回避权同样也是法律的规定,审判程序中要求比较严格,但执行程序中普遍做得不到位,在各级法院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要求的背景下,这方面工作有待改进和加强。

主文部分:1、执行标的的选择与确认。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的选择和确认是通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行使的,基本的程序是先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据此进行调查并确认;只有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时,才由法院依照职权进行调查确认,实践中无论是强调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均不利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确认。因此,对申请执行人首次执行谈话,就是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执行标的。

2、强制执行标的的排除与限制。依照现行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执行中,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的生活必需品等等,最高院在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中的财产法理上称为责任财产的排除,即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当然,对责任财产的排除应充分考虑执行法院当地、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关于执行标的的限制,就目前立法而言,规定还是比较多的。这些规定限制了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但它又不是全部不允许。困扰我们最多的是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处理、执行标的中遇到的财产竞合、仅有一套住房的处理等等,这些财产法律规定可以查封,但在变现上则受到条件限制。

对于应当或可以排除、限制的执行标的,在制作笔录中,应向申请执行人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必要时应将法律的规定提供给申请执行人看,以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

3、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调查。这项调查,需要结合执行依据和被执行人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执行依据和不同的被执行人,调查侧重点是不一样。对于执行依据中涉及人身损害、土地流转、合伙纠纷、承包经营、股东知情权等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我们要善于把握其中隐藏的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信息,必要时应认真听取纠纷的由来,纠纷中曾经发挥过的积极因素,这样可以掌握执行主动权,为执行措施的有效采取打下好的基础。

尾部:针对执行标的和基本信息的调查,执行走向无非是三个方面:第一是选择并确认了财产的,启动强制措施的采取程序;第二是提供了财产线索或无法提供,申请执行人需要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的,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重点是围绕中政委、最高院要求的四查一问进行。对于执行标的选择与确认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被执行人不具有的财产,法院不必拘于形式逐项展开调查,仅就申请执行人要求部分进行;第三,申请执行人明确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应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依法作出终结裁定,不必再行调查。最后,应将执行笔录交申请执行人查阅,如无异议,由当事人、在场人、执行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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