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8至22周岁。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以及2008年、2009年毕业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且服务期满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项目生)。
3.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社会在职和非在职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前,197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报考公安、监狱劳教部门的,需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年龄、身体条件及政审条件。
(10)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录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应回避的职位。
乡镇招考计划中标明招录项目生职位的,属专门招考上述项目生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农村工作的和县(市、区)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纳入我省三支一扶等项目生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部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三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未满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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