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涉嫌违法。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以拨打12345举报。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消费者对消费产品、消费内容以及商家提供的消费活动等是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利咨询每一条内容和每一款产品,商家也有义务进行详细解读。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有“最终解释权”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如有提出“最终解释权”推卸相关服务或责任时,可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由于“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时,行使“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单方面的理解,对相对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根本无法实现“最终解释”的目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商家与消费者的解释都不是“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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