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促销广告作为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重要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措辞也应注意严谨、准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牵涉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其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但是,一方面,我国语言文字本身存在着复杂性、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对同一词语、同一句话往往可以作多种解释;另一方面,现时商家举办的商品促销活动,涉及的商品品种多、操作流程细,媒体广告在有限的字数内不可能一一说明,要求商品促销广告的宣传内容在表述上只能有一种清楚明白、不会产生歧义的理解过于苛刻,从而使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不可避免。
由于“最终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实践中,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时,行使“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单方面的理解,对相对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根本无法实现“最终解释”的目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商家与消费者的解释都不是“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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