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设计深度不够,造成预算远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未及时调整的,不得通过土地使用审查。”概算编制标准是勘察设计的补偿标准。设计完成至项目用地批准后实现补偿的间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超过概算。据测算,征地拆迁量较少。一是概算中的土地补偿只考虑红线内永久性征地的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性征地而不能耕种或难以耕种的剩余地块,如边缘地、夹心地等的补偿费和补偿费铁路征地回收费;同时,低估了铁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承担的工作和费用,相关费用未纳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二是勘察设计与实际征地实地调查间隔时间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种、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成本。铁路用地复垦困难,引发纠纷和建设障碍。
首先,铁路部门普遍重视运输作业,忽视土地管理,导致监管不力而占用铁路用地。其次,对于铁路用地的收回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收回的铁路用地已播种的,由铁路部门向播种者支付当季苗木补偿费;接受者收回铁路用地确有困难的,铁路部门给予不超过实际种植农作物年总产值的补贴。”但在土地被征收补偿后,被征收人往往声称铁路用地边界不清,其土地是通过第二轮国家土地承包合法取得的,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处理,造成双倍赔偿成本。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西康铁路二线、阳安铁路二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复垦的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有关资料确定由铁路部门提供,综合标准为6000元/亩(含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
4.““三电”及管线搬迁困难,影响施工进度。
对于“三电”和管道搬迁,建设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其优点是:物业单位可以对管道搬迁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后果负责;二是物业单位的建设能够满足行业标准和自身搬迁要求,所以通过验收比较容易。但同时也存在着成本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动迁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但双方只是相互配合,动迁往往不及时影响铁路建设进度。第二,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建设复杂、危险性大为由,编制较高的搬迁预算,否则就不会办理搬迁工作。
5。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相关部分容易被忽视,导致停工频发。
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还是现场勘察工作,往往忽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缺乏对不利因素的分析,导致停工频发,影响工程进度。例如:占用灌溉渠系后,剩余渠系是否受到影响;占用农村公路或取消平交道口后,群众是否绕道而行;平交道口是否造成涵洞内涝,群众通行是否困难;复线施工中既有涵洞的宽度、高度是否不足,是否满足批量生产和运输要求;因永久性征地造成的剩余角地、夹心地是否难以耕种;是否存在振动,施工产生的扬尘和噪声干扰人们的生产生活。执行层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严重滞后。由于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单一,面对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投资,往往无法按照省级协议按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由于政府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不及时或只能部分到位,被征地农民意见很大,不愿按期交付土地。由于财政原因,征地拆迁工作一直处于流动状态,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的进程,给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困难。二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同一地区,铁路建设和企业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老百姓阻力大,加大了征地拆迁的难度。三是道路和土地工作的协调。在征地拆迁的实施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在交地之前,他们先谈条件,提出要求,否则就不交地,也不进行拆迁。而且,还存在地方征地拆迁办和铁路征地拆迁办工作步骤不统一,急需的土地不能及时交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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