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商品房的转让的情形,具体如下:
1、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转让,承购人已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不再对开发商承担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转让属于权利转让,购房人员只需通知开发商即可生效,无需经开发商同意;
2、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预购商品房转让,买受人不仅享有合同权,还有义务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向开发商或抵押银行偿还余额,或按月偿还贷款,因此转让属于债权债务的共同转让,买受人应事先通知开发商或银行,开发商或银行应审理受让人的清偿能力,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转让,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地产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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