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参保人员停保办事指南
时间:2023-05-19 10:36:35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已经随单位参保的人员因解除劳动关系、调动或其他原因,终止在本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

二、办理资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员变动审批减少表》或在报盘程序中填写并打印“职工停保批量申报”两份。

3.单位经办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在当前单位下存在欠费的参保人员,需要将欠费缴齐后才可以办理停保。如参保人员及单位经办人员同意,所欠费用可以个人清欠方式补缴。

二、批量停保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经办人在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下载报盘程序或在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单位参保窗口拷取报盘程序;

2.使用报盘程序中“职工停保批量申报”模块。按要求准确输入停保人员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信息核对暂无误后存盘,将电子文档保存到U盘中,同时打印“职工停保批量申报”明细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书面资料和“职工停保批量申报”(纸质和电子档)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办理。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市民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顺木路东侧

七、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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