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1)外埠人员在我市国有土地范围内购买成套住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父母在我市落户。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3万元,或当年(12个月)纳税5万元,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或个体工商户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3)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准予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中,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2年后年缴税金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增加1人落户。
(4)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5)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我市失业下岗职工30人以上的,准予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
(6)外埠人员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我市。
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法人证明及营业执照;
5、录用工人合同;
6、录用工人工资名册;
7、落户地户主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
8、户主填写《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办理机构:沈阳市公安局户政处户政科
公安派出所
办理流程:市局直接受理
办理时限:市局直接受理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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