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一行为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鉴于售楼广告对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所做出的详细说明和承诺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性质,其对于购房者是否决定缔结买卖合同以及房价的最终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这部分内容应当被视作为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当开发商未能履行或违反这部分内容时,理所当然地将面临违约责任的追究。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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