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虚假宣传赔偿如何确定
房屋买卖存在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商家虚假宣传认定标准
1、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的团体等。
2、虚假宣传的目的是获取竞争优势和一些不正当利益。商家通过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自己的市场竞争目的。如果商家在宣传时,并没有对商品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这种过失心态是否也被认为是虚假宣传呢?我国法律规定,认定商家只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是虚假宣传。
3、行为结果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对其内容及判断标准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在这里我们对虚假宣传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界定:
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有些商家会将自己的产品优势与竞争对手产品的劣势做比较,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像这类并未对全部事实进行充分表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应该属于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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