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凡伤残程度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可认定为九级工伤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二、工伤伤残九级的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伤伤残的鉴定机构
在工伤和职业病鉴定过程中,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投于各级劳动保障局。县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是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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