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监察管辖88个罪名分为六类,分别为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滥用职权犯罪(15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三、玩忽职守犯罪(11个罪名)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四、徇私舞弊犯罪(15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等。五、责任事故犯罪(11个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六、其他(19个罪名)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
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什么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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