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改非住房,国家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品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经营期限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的拆迁补偿。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的基本条件不同,在“以房养非”模式下,住房补偿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也就是说可以具体认定该房屋确实用于商业用途,按照商品房的具体补偿标准,再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住宅用房用于经营的,应当根据住宅用房是否连续经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沿街等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补偿;住宅用房用于经营的,应当依法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从居住补偿标准来看,主要原因是居住用于经营时间短,不支持作为非居住补偿。
5。住宅部分用于经营的,按商品房补偿标准补偿,其余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一)拆迁居民个人所有房屋的补偿。
对于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屋和出租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采取产权交换、价格补偿、产权交换、价格补偿等多种形式。也就是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评估标准,拆迁人应当对房屋产权进行评估、补偿和注销,并一次性向业主支付补偿费,或者以同等房屋与私有房屋进行产权交换。(2)出租房屋拆迁补偿表。(3)依法管理的私人房屋拆迁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构(委托执行单位)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查记录或者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估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代业主向银行缴存手续费。
(4)拆迁委托的私房补偿。
施工单位除完全授权外,还应与委托人协商补偿方式,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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