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外部担保是否有效
时间:2023-05-31 19:37:13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破产重整的外部担保是否有效?在破产重整期间,企业因破产重整需要对外担保的,经债权人同意,对外担保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决定终止实施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调整债权的承诺无效。债权人因实施重整计划而收到的还款仍然有效,尚未清偿的部分视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同一顺序的其他债权人各自清偿比例相同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接受分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为实施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二,企业破产的条件。首先,破产的定义。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因丧失偿付能力而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又称无力偿还或无力偿还。破产的要素如下:

首先,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偿付能力的确定,一般以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动等因素为依据。当债务人无法以各种方式清偿债务时,将构成偿付能力的丧失。偿付能力不足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为依据,即偿付能力不足不是债务人主观不愿意或恶意拒付,而是债务人无力偿付的客观情况。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经到了到期日,提出了付款要求,没有争议或者名称明确的债务。第三,债务不仅限于货币支付,而且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债务。否则,由于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清偿,宣告债务人破产是毫无意义的。第四,破产是指债务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或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而不是由于暂时的现金流困难而暂时中止付款。第五,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应当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予以认定。破产或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定义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际资产。即资产和负债之间的比例关系。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仅限于实际资产,而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还款因素。计算金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计入总金额。

只有同时满足两个上诉标准,企业才能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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