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安排怀孕女雇员从事以下劳动: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苯胺作业;2.在医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和己烯雌酚的生产;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条例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工土石方工程;3.体力劳动强度分类为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4、全身振动大的工作;如风钻、捣固机、锻压机、拖拉机等;5.工作中经常弯腰、爬、蹲,如焊接;6.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7.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且现在没有子女的女工,应临时调离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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