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开发商在向购房者交屋之际,必须针对所交付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以及与签订合同时载明的预定面积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作出详细报告。倘若上述差异比率绝对值未超过百分之三(含此百分比),则购房者应该按照原先协议商定的价款进行相应的多退少补;
然而,若该差异比率超出了这一范围,那么购房者便享有选择退房的权利。因此,在面积误差未超过百分之三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是无法直接申请退房的,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仍需要依据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各项条款来进行判断和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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