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脸部伤口的技术要求
时间:2023-07-06 19:52:36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脸部伤口鉴定定级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脸部伤口司法鉴定标准是:面部条状瘢痕,单条长度10.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Ocm以上者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一级。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者属于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条,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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