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脸部的伤情鉴定标准
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1、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二、司法鉴定需要委托书吗
司法鉴定是可以接收个人委托鉴定的,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时,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是不受理的。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三、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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