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抵押权和债权是否一并转让
债权人的债权转让的,其抵押权也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二、车贷没还清抵押贷款被卖了如何办理?
首先,要分析车子抵押的性质,我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机动车的抵押,抵押权采取债权意思主义,即不用办理抵押登记,只要双方约定就可以产生抵押权,登记则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你说的案例中,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设置了抵押权,如果你们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银行就可以对你后面设立抵押的善意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你要是没还钱,都是银行把车子卖了先还他的钱。如果他没有设立抵押登记,那就看哪个先抵押的,先得先拿钱,还剩再后面的拿钱。但是不论谁先拿到钱,那只是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他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如果车子卖了钱不够还,你还是要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
三、没有做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做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担保成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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