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浮动抵押的效力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有如下特点: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优势:
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浮动抵押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浮动抵押的效力: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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