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是以实际缴纳税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作为计税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按照适应各类地区的特定税率进行计算得出的。
其中,在市区范围内执行7%的税率,位于县城、建制镇区域范围内的则实施5%的税率;
至于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之外的地区,其相关应税行为则适用于1%的税率标准。
与此相配套的教育费用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部分,其计税基础均与前述税收相同。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