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应先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并持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上报到所属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补正材料。
2、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后,不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ZF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核实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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