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第一,行政行为有确定力。确定力的意思是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具有不可争辩的效力;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的是在行政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或者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反抗,必须遵守或服从;
第三,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意思是指,行政行为在生效以后,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以保证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第四,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意思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论是否合法,都首先推定为有效的行政行为,相关当事人都应该首先遵从或服从。
2、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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