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工厂一名职工在2011年8月连续几天拉肚子,在下午上班时请假,去厂附近一个体诊所看病,在注射磷霉素时,突然出现心慌胸闷,面色苍白,多汗无力,呼吸、心跳加快现象,经抢救,第二天才恢复。医院承认为医疗事故并给予了赔偿。事后该职工在家休息一周,其家属来厂要求按工伤处理,并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是工伤,我们应该给他工伤赔偿吗?
答: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厂职工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贵厂职工生病去医院治疗,并非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医疗事故造成误工的损失,可与医院协商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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