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收货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出卖人逾期交货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出卖人逾期交货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出卖人已为实际交付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3、在出卖人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继续履行不再适用。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延迟交付的,由此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市场价格签订合同后变化较大的,出卖人逾期交货,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执行,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行。
三、有哪些常见的买卖合同付款方式
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分别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使用产品后付款及其他法定方式,付款的方式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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