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确实没有什么财产,法院也没办法执行。能发现他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给法院执行法官;如果发现他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要求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
弟弟出钱买房法院判给哥哥
单位集资建房,哥哥无钱集资,便让弟弟出资,并口头承诺买房后房产由弟所有。弟弟一家人在该房内居住15年后,哥哥却闹上法院要弟弟全家搬离腾房。日前,法院一审判定:弟弟全家腾退。
1995年,青山公园集资建房,职工蒋炜(化名)无钱缴纳1.4万元集资款,便找到弟弟,希望他能出资,并口头承诺房屋今后由弟弟所有。弟弟便以哥哥蒋炜的名义缴纳了集资款,领取诉争房屋的钥匙,并从1995年起开始入住至今。
1999年,青山公园进行房改,蒋炜再次表示由弟弟出资购买,并口头承诺房屋仍归弟弟。1999年9月2日,弟弟以蒋炜的名义向青山公园支付2.4万元购房款,并办理产权人为蒋炜的房屋所有权证,缴纳办证相关税费。
2009年,蒋炜以该房是单位分给自己的福利房且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要求弟弟搬离腾房。其弟则认为,房屋所有费用均由自己所出,该房应属自己所有,且兄弟之间曾有过两次口头协议,这两次协议应合法有效。
双方争执不下,2009年6月,蒋炜将弟弟诉至青山法院,要求弟弟全家腾退。
青山区法院判定:此房为蒋炜单位的房改房,虽然弟弟支付了相关费用,但仍应腾退。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弭晶认为,首先,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其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再次,即使是亲兄弟姐妹之间仍然要理清各种法律关系,不能认为借钱买房就理所当然地取得该房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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