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的“一房两卖”现象显然构成了欺骗性质的犯罪行为。这种缺乏道德准则的交易模式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频繁地签署并执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夸大事实或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以此种欺骗性的手段来谋取对方财产的大部分价值。此种违法行为不仅要面临民事法律范畴内的违约及赔偿义务,更有可能使当事人陷入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中,如涉及到的犯罪行为包括合同诈骗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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