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处于哺乳期的信阳市民陈丽(化名)遇车祸受伤住院,因医嘱禁止母乳喂养被迫改用奶粉喂养。陈丽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除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外,还要赔偿其奶粉费和雇用保姆费。7月2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之外的奶粉费。
2014年6月,被告李磊(化名)驾驶轿车至信阳市罗山县城新区一斑马线处时与陈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陈丽受伤,李磊负事故全部责任。陈丽于201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陈丽住院治疗期间,其母乳中含有多种药物成分,医生建议停止母乳喂养。诉讼中陈丽提供购奶粉发票4张,计2980元。另陈丽提供署名刘金枝收条一张,用以证明其住院期间及休息期间孩子由其带养,5个月支付工资1万元整。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除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之外的奶粉费,但原告主张的照顾婴儿的保姆工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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