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沪人[2003]35号)下发后,2003年本市首次举办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引起了社会良好反响。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对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类人员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经市人事局和市民政局同意,实行社会工作员专业水平认证考试。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一次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上海市民政局网(http://www.shmzj.gov.cn,http://mzj.sh.gov.cn)、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http://www.spta.gov.cn/)和上海社工网(http://www.shsw.cn/)上可供下载。
附:
《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明确职业要求,提高社会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社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社会工作基本知识,并在本市社会工作相关机构中从业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是对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的补充,经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民政局同意,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全市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编写考试标准和培训教材、组织培训等工作。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标准、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确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第六条凡热爱并从事社会工作,在本市居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工作者守则》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参加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八条取得《上海市社会工作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人员的管理,由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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