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居和事实婚姻的区别
同居与事实婚姻存在的区别包括: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虽然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不一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2、事实婚姻则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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