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无效!
时间:2023-06-10 10:24:41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3年6月10日,小王应聘进入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担任调度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时约定,公司不为小王参加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责任由小王自己承担。不久,小王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腰部严重受伤,被送医治疗。在此期间,建筑公司为小王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小王出院后,依法认定了工伤,之后又被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九级。小王据此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医药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而公司则以劳动合同约定工伤责任自负为由拒绝。万般无奈的小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仲裁庭调解,公司支付了小王相关工伤待遇。

劳动工伤律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伤责任自负的条款明显排除了小王的权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属无效条款。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处于优势地位,利用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劳动者签订类似工伤责任自负的责任免除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规避自身责任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非但不能化解、减轻用工风险,反而会激化劳资矛盾,破坏和谐劳动关系。因此,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作业安全条件等防范用工风险才是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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