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问题
时间:2023-05-02 18:10:27 2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执行不及时的,可能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执行。相应地,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强拆基本可以避免。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审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和公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章不一致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章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解释或者决定。如何计算拆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直接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二)复议起诉和对复议不满的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有限的,主要承担以下事项的举证责任:(1)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期限的除外;(2)证明诉讼中的申请事实(三)在一起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起诉行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4)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

拆迁纠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什么。其中,拆迁纠纷行政诉讼原告主要是指被拆迁人,有时拆迁关系人也是原告。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具体的,即作出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拆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主要是指被拆迁人。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诉讼范围是什么?拆迁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列案件:(一)拆迁许可;(二)规划许可;(3)(三)房屋拆迁裁定;(四)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五)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六)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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