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诉讼费用缴纳的相关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原则,涉及到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将由最终败诉的一方承担,但倘若在此次诉讼中委托了律师进行代理,则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服务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并不取决于胜诉方的意愿,除非胜诉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此部分费用。在诉讼案件的处理中,一般的规则是,律师费用应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某一方在诉讼中被认定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并成功击败原告后,有权向原告索要这笔律师费用(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偿还另一方当事人因案件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在涉及到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可以在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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