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二、桂林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公证机构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进行了分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申请公证机构分立核准。
(一)、公证机构申请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桂林市公证机构分立核准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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