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企业房屋获得全额补偿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经营性房屋获得全额补偿的条件是房屋权属完整,积极应对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拆迁的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房屋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届满拆除应自动提升。
拆除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拆除,需要延长拆除期限的,拆除人应当在拆除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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