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医疗损伤责任的主要类别有以下三种:
首先是医疗技术损伤责任,这类责任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次是医疗伦理损伤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方面声称自身并无医疗疏忽,那么就需要自行提供证据来证实其立场,若无法达成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是其他各类相关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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