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梁某燕向别人借了27.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书》。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却以种种理由不还钱。随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请求判令梁某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并认为梁某燕的丈夫刘某也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刘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刘某说,分居期间,双方没有来往,也没有共同对外举债。对梁某燕为什么要借钱、借钱干什么用、借了多少钱一无所知。刘某认为,梁某燕借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合法经营,自己也没有从借款获得任何利益,不应该共同承担该债务。
蓬江法院认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最终,法院判决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属于她的个人债务,应由她个人承担,刘某不需要共同偿还。
如何认定债务需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长安君告诉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是有明确规定的,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也就是说,老婆欠钱,老公不一定要跟着还债。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就只属于个人债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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