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08-16 22:22:24 1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

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

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B、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C、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

D、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E、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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